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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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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
重要活動
歷屆褒獎名單
規章
訂立日期: 民國七十八年五月二十日
第一次修正日期: 民國七十九年五月三日
第二次修正日期: 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內政部 台內社字第 0910020070 號函同意備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章程依據人民團體組織相關法令訂定之。
第二條:本會定名為社團法人中華種苗學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第三條:本會以提倡植物種苗研究,改良種苗產銷技術,促進種苗事業發展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前項分
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
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章 任務
第六條:本會任務:
推廣種苗之研究發展。
舉辦與種苗有關之學術及推廣活動
發行種苗有關之書籍及刊物。
聯絡國內外相關研究團體,促進學術合作及交流。
接受政府委託辦有關種苗之事項。
其他相關事宜。
•會員
第七條:
( 一 ) 本會會員依性質分為左列五種:
個人會員 — 凡年滿二十歲,熱心種苗事業者,得申請為本會之個人會員。
外籍會員 — 熱心於種苗事業之外籍人士,贊同本會宗旨,經由會員二人介紹,
得申請為本會外籍會員,惟其員額不得超過總額之三分之一。
贊助會員 — 凡支持及贊助本會之個人或團體,由理事二人推薦,得為贊助會
員。
榮譽會員 — 對本會有重大貢獻之會員,由理事二人推薦得為榮譽會員。
團體會員 — 凡公私立機構或團體,經會員二人介紹,得為團體會員,並得派三
人代表參加本會各種活動。
( 二 ) 前項各會員均應經過理事會審查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八條:本會會員如違反本會程,破壞本會名譽或經判刑確定者得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
通過予以警告、停權或除名、或先行處理,再提會員大會追認。
第九條:
第三章 會員之權利:
•發言及表決權。
•選舉、罷免及被選舉權。
•本會所舉辦各種活動之權益。
•免費獲贈刊物。
•其他應享之權利。
惟榮譽及贊助會員不具有表決、選舉、罷免及被選舉權。
第十條:
會員之義務: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
( 三 ) 繳納會費。
第十一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經刑事判決確定或在通緝中者。
•犯罪經判決確定或尚在執行者。
•經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經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二條:本會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會員大
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十三條:本會會員大會,職權如次:
•訂定及修正章程。
•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通過會務、工作計劃及經費預決算。
•其他重要事項決定。 第十四條:本會理事會、監事會組織辦法:
•理事會設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五人,監事會設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經
由會員票選之,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辦理,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
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理事、監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
任,均為無給職。理事互選五人為常務理事,監事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本會設理事長一人,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票選之,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
代表本會,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
•理事、監事出缺時,由候補理事、監事所得票數依次遞補,常務理事、監事出
缺時,由理事、監事互選遞補。
•理事會為推動業務需要,得聘顧問一至三人,由理事長提名,理事會同意後聘
任之,均為無給職。
第十五條:
( 一 )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得視業務需要分組辦
事,其辦事細則由理事會另定之。
( 二 ) 秘書長之聘免及辦事細則,均應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六條:本會得設置各種委員會,經理事會通過訂定組織簡則,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七條:理事會職權: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計劃及處理會務。
•召開會員大會。
•遴選各委員會委員及會務人員。
•編定預算及決算。
•選舉、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
•審查會員入、退會事項。
•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第十八條:監事會職權:
•監察會務之推行。
•審查預算及決算。
•監察本會業務及財產。
第十九條:本會理、監事如有左列各款之一者,應予解任:
•不得己事故,經會員大會議決,准其辭職者。
•曠廢職務經會員大會議決令其退職者。
•職務上違反法令或其他重大不正當行為經會員大會議決,令其退職者。
•連續無故缺二個會次者,視為自動辭職。
第五章 會議
第二十條:會員 ( 會員代表 ) 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定期會
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
上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一條:會員 ( 會員代表 ) 不能親自出席會員 ( 會員代表 ) 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
他會員 ( 會員代表 ) 代理,每一會員 ( 會員代表 ) 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二條:會員 ( 會員代表 ) 大會之決議,以會員 ( 會員代表 ) 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
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行之:
•章程訂定與變更。
•會員 ( 會員代表 ) 之除名。
•理事、監事之罷免。
•財產之處分。
•團體之解散。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召開聯席會議或
臨時會議。前項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
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四條: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
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員 ( 代表 ) 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之召開,及會議之記錄均應報請主
管機關備查。
第六章 經費
第二十六條:本會經費來源:
•個人會員入會費新台幣三百元,常年會費新台幣伍百元,外籍會員入會費新
台幣一千元,常年會費二千元。 凡個人會員一次繳常年會費伍千元,得永久
免繳會費。
•團體會員入會費新台幣三千元整,常年會費新台幣伍千元。
•補助費。
•自由樂捐。
•基金孳息。
•其他收入。
第二十七條:凡會員連續兩年不繳常年會費者,即予停權,但經補繳後得恢復之,凡連續三
年不繳常年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二十八條:本會經費存支,經由理事長及秘書長會同辦理。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元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預算於每年度終止
前兩個月內,由理事會編製報告書,送請監事會審查後提送會員大會通過,並報
主管機關核備。
第三十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所有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於個人或私
人企業所有,應歸屬政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章程經由會員大會通過,報請內政部核准備案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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