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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位訪客
第一條:
(一) 本會會員依性質分為左列五種:
個人會員 — 凡年滿二十歲,熱心種苗事業者,得申請為本會之個人會員。
外籍會員 — 熱心於種苗事業之外籍人士,贊同本會宗旨,經由會員二人介紹,
得申請為本會外籍會員,惟其員額不得超過總額之三分之一。
贊助會員 — 凡支持及贊助本會之個人或團體,由理事二人推薦,得為贊助會
員。
榮譽會員 — 對本會有重大貢獻之會員,由理事二人推薦得為榮譽會員。
團體會員 — 凡公私立機構或團體,經會員二人介紹,得為團體會員,並得派三
人代表參加本會各種活動。
(二) 項各會員均應經過理事會審查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條:本會會員如違反本會程,破壞本會名譽或經判刑確定者得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
通過予以警告、停權或除名、或先行處理,再提會員大會追認。
第三條 會員之權利:
•發言及表決權。
•選舉、罷免及被選舉權。
•本會所舉辦各種活動之權益。
•免費獲贈刊物。
•其他應享之權利。
惟榮譽及贊助會員不具有表決、選舉、罷免及被選舉權。
第四條: 會員之義務: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
( 三 ) 繳納會費。
第五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經刑事判決確定或在通緝中者。
•犯罪經判決確定或尚在執行者。
•經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經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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