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中華種苗學會章程
訂立日期:民國七十八年五月二十日
第一次修正日期:民國七十九年五月三日
第二次修正日期: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第三次修正日期:民國一O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第四次修正日期:民國一O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內政部 台內團字第1100001641號函同意備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章程依據人民團體法及相關法令訂定之。
第二條:本會定名為社團法人中華種苗學會 (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本會以提倡植物種苗研究,改良種苗產銷技術,促進種苗事業發展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章 任務
第六條:本會任務:
- 推廣種苗之研究發展。
- 舉辦與種苗有關之學術及推廣活動。
- 發行種苗有關之書籍及刊物。
- 聯絡國內外相關研究團體,促進學術合作及交流。
- 接受政府委託辦理有關種苗之事項。
- 其他相關事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一)本會會員依性質分為下列六種:
- 個人會員—凡年滿二十歲,熱心種苗事業者,得申請為本會之個人會員。
- 外籍會員—熱心於種苗事業之外籍人士,贊同本會宗旨,經由會員二人介紹,得申請為本會外籍會員,惟其員額不得超過總額之三分之一。
- 贊助會員—凡支持及贊助本會之個人或團體,由理事二人推薦,得為贊助會員。
- 榮譽會員—對本會有重大貢獻之會員,由理事二人推薦得為榮譽會員。
- 團體會員—凡公私立機構或團體,經會員二人介紹,得為團體會員,並得派三人代表參加本會各種活動。
- 學生會員—凡我國大專院校在學學生,得申請為本會之學生會員,申請時須提供在學之證明文件,畢業後得申請轉為個人會員。未滿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選舉權法定年齡者,不具本章程第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權利。
(二)前項各會員均應經過理事會審查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八條:本會會員如違反本會章程,破壞本會名譽或經判刑確定者得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通過予以警告、停權或除名、或先行處理,再提會員大會追認。
第九條:會員之權利:
- 發言及表決權。
- 選舉、罷免及被選舉權。
- 本會所舉辦各種活動之權益。
- 免費獲贈刊物。
- 團體會員之權利等同三位個人會員之權利。
- 其他應享之權利。
惟榮譽及贊助會員不具有表決、選舉、免及被選舉權。
第十條:會員之義務:
-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 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
- 繳納會費。
第十一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 經刑事判決確定或在通緝中者。
- 犯罪經判決確定或尚在執行者。
- 經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 經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二條:本會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十三條:本會會員大會,職權如次:
- 訂定及修正章程。
- 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 通過會務、工作計劃及經費預決算。
- 其他重要事項決定。
第十四條:本會理事會、監事會組織辦法:
- 理事會設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五人,監事會設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經由會員票選之,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備查後行之;理事、監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均為無給職。理事互選五人為常務理事,監事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 本會設理事長一人,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票選之,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
- 理事、監事出缺時,由候補理事、監事所得票數依次遞補,常務理事、監事出缺時,由理事、監事互選遞補。
- 理事會為推動業務需要,得聘顧問一至三人,由理事長提名,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均為無給職。
第十五條:
-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得視業務需要分組辦事,其辦事細則由理事會另定之。
- 秘書長之聘免及辦事細則,均應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六條:本會得設置各種委員會,經理事會通過訂定組織簡則,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七條:理事會職權:
-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計劃及處理會務。
- 召開會員大會。
- 遴選各委員會委員及會務人員。
- 編定預算及決算。
- 選舉、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
- 審查會員入、退會事項。
- 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第十八條:監事會職權:
- 監察會務之推行。
- 審查預算及決算。
- 監察本會業務及財產。
第十九條:本會理、監事如有左列各款之一者,應予解任:
- 不得己事故,經會員大會議決,准其辭職者。
- 曠廢職務經會員大會議決令其退職者。
- 職務上違反法令或其他重大不正當行為經會員大會議決,令其退職者。
- 連續無故缺二個會次者,視為自動辭職。
第五章 會議
第二十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一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二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章程訂定與變更。
-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 理事、監事之罷免。
- 財產之處分。
- 團體之解散。
-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但配合中央政府公告的防疫期間,會議得以可見同步之影像視訊方式召開,但不可涉及選舉、補選、罷免及訂定組織規定事項。
第二十四條: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前項會議如以可見同步之影像視訊會議為之,理事、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之召開,及會議之記錄均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六章 經費
第二十六條:本會經費來源:
- 個人會員入會費新台幣三百元,常年會費新台幣五百元;外籍會員入會費新台幣一千元,常年會費二千元;學生會員—入會費新台幣二百元,常年會費新台幣三百元,於繳費時須提供在學之證明文件以供查驗。
- 團體會員入會費新台幣三千元整,常年會費新台幣五千元。
- 補助費。
- 自由樂捐。
- 基金孳息。
- 其他收入。
第二十七條:凡會員連續兩年不繳常年會費者,即予停權,但經補繳後得恢復之,凡連續三年不繳常年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二十八條:本會經費存支,經由理事長及秘書長會同辦理。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元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預算於每年度終止前兩個月內,由理事會編製報告書,送請監事會審查後提送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三十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所有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於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政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章程經由會員大會通過,報請內政部核准備案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