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種苗學會褒獎委員會組織簡則
84年5月12日 頒布
98年3月27日第一次修訂
111年11月11日第二次修訂
一、中華種苗學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據本會章程第十六條為褒獎對於種苗學術研究推廣及事業具有特殊貢獻之個人會員與團體會員,特設置褒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審查候選個人會員之貢獻及成就。
(二)審查候選團體會員之貢獻及成就。
(三)審查候選終身貢獻獎會員之貢獻及成就。
(四)提供其他有關褒獎之建議。
三、凡具有本會個人會員資格,於最近五年內在種苗研究有傑出之成就或發明,對國內種苗業之發展有具體貢獻者,得為本會褒獎個人候選人。
四、凡本會團體會員在最近五年內對種苗業具有特殊成就或貢獻,足以帶動國內種苗業進一步發展者,得為本會褒獎候選團體。
五、長期投入種苗產業發展、種苗技術開發研究,有傑出成就或發明,對國內種苗業之發展有具體貢獻之資深會員,得為本會褒獎終身貢獻獎候選人。
六、凡本會理監事二人以上或經本會會員十人以上之連署,可向本會推薦個人會員候選人一名。凡本會理監事三人以上或經本會會員二十人以上之連署,可向本會推薦候選團體會員一單位。終身貢獻會員獎需經本會理監事五人以上聯名推薦,方得列為候選人。
七、候選人推薦,應於會員大會前二個月辦理完竣。褒獎個人會員候選人或團體會員候選人經本委員會審查決定後,於會員大會前一個月由本會理事會核定。個人會員褒獎每年以優良農業基層人員獎、學術獎及事業獎各一名為原則;個人會員終身貢獻獎及團體會員褒獎每年以一人/單位為原則。
八、本委員會委員如接受提名為受獎候選人時,則不得參加同類褒獎之評審。
九、候選人著作或發明證件之審查應予保密。
十、本委員會設委員五人,由本會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任期為兩年。
十一、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委員互選之。
十二、本委員會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並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十三、本委員會組織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